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威海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该《意见》出台背景

  为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规定:“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由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指导意见,引导规范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准,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也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1号文件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6号),同样规定:“省物价部门要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管廊收费指导意见,引导规范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准,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在此背景下,为推动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5年12月28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发〔2015〕16 号),规定“市物价局负责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引导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和弱电管沟收费标准,形成合理收费机制。”“具体收费水平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

  二、该《意见》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项目构成。包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入廊费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日常维护费。

  (二)提出了收费标准的测算依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入廊费由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的单独敷设成本(不含管材购置及安装费用)、管廊特许运营周期内所需的重复单独敷设成本及税金组成。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支付;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日常维护费由管廊运营成本(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等)、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正常管理支出、合理利润(成本利润率不超过8%)和税金构成。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

  (三)规定了收费主体、收费对象以及收费标准的确定方式。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按规定原则进行测算,在此基础上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具体责任、权利等,约定管廊有偿使用收费的项目、标准及收费方式、时间等。

  三、该《意见》何时生效

  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0日。待省出台相关政策后,按省规定执行。

政策文件:http://fgw.weihai.gov.cn/art/2016/4/15/art_53888_1637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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