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已废止)

根据《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威发改发〔2022〕29号)自2022年2月9日起废止。


一、政策背景

8月27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073号),重新明确了联动机制的保障对象、启动和中止条件、补贴标准、资金来源和保障措施等事项。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启动和中止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启动联动机制: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2、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3、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联动机制由全市统一启动或者中止,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按月计算、按月发放,补贴标准具体测算方法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的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月城乡低保标准×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SCPI);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SCPI)。测算结果按进一法保留到元,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算。

(四)资金来源。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保障对象和补贴标准

项目内容

具体规定

启动条件

满足下条件之一即启动联动机制:

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2、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3、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

保障对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补贴标准

1、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的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月城低保标准×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SCPI);

2、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月农村低保标准×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SCPI);

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SCPI)

 

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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