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已废止)

根据《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威发改发〔2022〕29号)自2022年2月9日起废止。

WHCR-2020-0030004

威发改发〔2020〕298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登调查队,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处,南海新区经济发展局、公共服务局、财政与审计局、党群与人力资源部:

为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新特点、新变化,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作用,切实做好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07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启动和中止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启动联动机制:

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2、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3、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

联动机制由全市统一启动或者中止,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以省有关部门统一按月发布的数据为准。

三、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按月计算、按月发放,补贴标准具体测算方法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的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月城乡低保标准×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SCPI);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SCPI)。测算结果按进一法保留到元,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算。

“我市月城乡低保标准”以威海市民政、财政部门正式公布的标准为准,“我市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威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正式公布的标准为准。

达到启动条件时,价格临时补贴应在国家发布价格指数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发放时要特别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四、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五、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协作、狠抓落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联动机制执行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并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会商、督导相关责任落实;民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财政部门负责按现行资金渠道做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保障工作;统计调查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

六、强化宣传引导

各区市要充分利用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媒介,全面解读、宣传联动机制相关工作,重点宣传政府在健全落实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24日。原威海市物价局等七部门《关于贯彻鲁价综发〔2016〕10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威价发〔2016〕69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威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威海调查队

2020年9月25日


政策解读:http://fgw.weihai.gov.cn/art/2020/9/29/art_53888_2402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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