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CR-2021-0030008
威发改发[2021]353号
威海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今年以来,国内煤炭市场价格持续攀升,供热面临严峻形势。为确保集中供热正常安全平稳运行,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2022年供热季供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78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按照政府、企业、用户合理负担的原则,适当调整市区(包括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非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面积计费价格。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费,价格为33.90元/平方米。建筑层高3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和层高系数计收供热费,即供热费=供热价格×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
二、按热量计费价格。
(一)单一制热价。供热费按用热量计收,价格为77.5元/吉焦。
(二)两部制热价。供热费=基本供热费+计量供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其中,基本热价为10.17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54.25元/吉焦(0.1953元/千瓦时),建筑面积不计算层高系数。
(三)实行按热量计费的非居民用户在供暖期开始前,按面积计费额(不计算层高系数)一次性预交供热费。供暖期结束后,按用热量据实结算,实行多退少补,用户(不含建筑层高3米以上的用户)补交额最多不超过用户预交供热费的10%。
三、供热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深入节能挖潜,切实降低供热成本,提升服务质量。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9日,原威海市物价局《关于对超标准层高用户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威价管字〔2005〕119号)同时废止。现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宜按《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0日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关于调整威海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威发改发〔2023〕216号)规定,本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