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发改发〔2025〕86号
各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国网威海供电公司:
《威海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威海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施细则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8日
附件
威海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供电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省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16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投资范围的通知》(鲁能源电力〔2022〕1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作原则
按照“分类定额、统筹结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将拟储备地块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按不同用地性质实施定额管理,纳入土地储备(出让)成本,由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同电网企业组织实施,资金支出实行专账管理,由电网企业统筹使用、接受监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威海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2021年3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威海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建设用地,具体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准。
电网企业负责将供电基础设施从公共电网建设至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等延伸服务)。
第四条 定额管理
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根据规划用途,分为住宅类、工业类、商办及其他类,按照储备地块的入库面积,对供电基础设施建设(入网土建及电气工程)费用实施定额计算,具体标准为:住宅类65元/平方米,工业类53元/平方米,商办及其他类60元/平方米。混合用地类项目按照规划明确的混合性质比例对用地面积进行分摊计算。
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实行滚动使用、动态补充,若按定额标准安排的土地储备资金不足以覆盖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可在下次调整定额标准时统一调整。若测算总额有结余,转入下一年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第五条 资金拨付
(一)测算资金数额。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制订后,由土地储备机构及时告知各区市政府(管委)和电网企业,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同电网企业,根据项目落地区块的用电需求,统筹考虑区域电网规划建设现状,按定额标准核算确定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数额。
(二)统筹资金安排。所在地政府(管委)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土地储备(出让)成本,合理安排建设资金,后续工作由各区市政府(管委)委托项目承接主体负责实施,项目承接主体负责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拨付。
(三)提出资金申请。电网企业提出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申请,并提交施工计划等相关资料后,项目承接主体应及时将60%的建设资金拨付至电网企业专户。
(四)组织施工建设。电网企业在收到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后,履行内部工程项目管理流程,组织开展工程建设。
(五)资金尾款拨付。工程竣工后,电网企业按规定办理结算,并报项目承接主体备案;验收合格后,电网企业提出剩余40%资金拨付申请,由项目承接主体根据资金安排情况予以拨付。
第六条 管线建设运维
(一)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的项目。建成后,电气部分产权移交至电网企业,由电网企业运行维护,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土建部分(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产权仍属于所在地政府(管委),由电网企业使用。
(二)未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的项目。由所在地政府(管委)负责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土建部分的投资建设,建成后产权仍属于所在地政府(管委),由电网企业使用;电网企业负责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电气部分的投资建设。
第七条 特殊项目处理
(一)符合省能源局认定标准的低压小微企业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全部由电网企业承担投资,各区市政府(管委)协助做好土建工程涉及的路径协调问题。
(二)对于涉及成片开发、接入电压等级35千伏及以上的土地储备项目,由市电力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政府(管委)、电网企业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和定额标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明确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方案。
第八条 部门责任
(一)发改部门负责对定额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结合土地储备实施情况和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原则上每三年评估一次,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是否调整定额标准。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各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局负责将项目承接主体确定并推送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数额纳入土地储备(出让)成本。
(三)财政部门负责按程序拨付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四)住建部门负责在城市道路建设时,组织管线单位会商,统筹考虑相关设施建设需求。
(五)电网企业负责根据项目信息提前对接承接主体、发起资金申请、编制供电方案,按照电力接入服务标准,按时完成供电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要根据电力主管部门关于电力报装的相关规定,指导电力用户采用需要系数法、负荷密度法等方法合理确定报装容量和电源数量。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电网企业电源接入点应设置在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建筑区划红线处不具备建设条件的,经电网企业和用户协商,可据实适当调整。
(二)各区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规定执行。供电基础设施也可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7日。
政策解读:《威海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施细则》政策解读